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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用警力处置群体事件责任人将追究责任 孟连血案在于权力滥用警力       ★★★ 【字体:
违规用警力处置群体事件责任人将追究责任 进步! 孟连案在于权力滥用警力
云南孟连血案在于权力滥用警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yon888.net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我国将追究违规用警力处置群体事件责任人责任

中国有关部门日前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4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有利于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有利于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访工作。2008年初,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涉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组成联合起草组,研究起草《解释》和《规定》。6月30日、7月4日,《规定》和《解释》分别印发。

  《解释》和《规定》明确界定了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归纳概括了十六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量纪标准,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规定》指出,对于因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规定》指出,对于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他还说,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士秋指出,颁布实施《规定》是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重要步骤,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信访工作领域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要及时作出处理。

 

听花醉月:对于什么是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好像尚不明确?

 

最高检察院正义网:云南孟连血案在于权力滥用警力

瓮安未远,又出孟连。真想对"肉食者"说一句:如果不想让孟连连连下去,权力千万不要滥用警力。孟连的"橡胶事案"说穿了就是权力滥用警力引发的血案,最终受害的当然又是权利,至少两个人的生命权就被防暴枪永久地剥夺了,而且他们是父子。

  事发之后,为平息众怒,云南省公安厅长和副省长不带一辆警车、不带一兵一卒前往事发地,和胶农直接对话。可是,晚了,枪声已经响过,村民已经倒下。现在要追究的是,是谁面对毫无武装的胶农,派出"上百名全副武装的警察"。请注意,"这些警察个个头戴钢盔手提盾牌和警棍,身穿防弹背心"。这是一种如临大敌的阵势,我要问的是,敌人是谁?

  本来村民来到当地橡胶公司,是要解决橡胶林的产权问题,这是民事之间的纠纷,为何要动用那么多的警力?何况出警的对象很明确,就是针对村民。这是为橡胶公司出警,是来震慑那些利益长期受损的权利者。须知,在橡胶公司面前,村民是权利,公司则是权力,双方势之强弱,无待多言。当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作为第三方的地方权力,不是站在吃亏的权利一方,而是偏袒已经不公正获利的权力;并且不是诉诸调解,而是企图依靠警力压制。当权利退无可退时,冲突爆发。一边是警棍、防暴枪和催泪弹,一边是石头和锄头。在这样一种力量对比下,防暴枪是自卫,村民则是非法围攻。且看媒体标题:"民警遭围攻殴打,防暴枪自卫击毙两人"。好一个"击毙",权力莫非真把权利当成敌人?

  本来可以不发生的血案——如果不滥用警力的话——居然发生了,那就必须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胶农和公司的矛盾由来已久,每次争执"都被民警劝阻"。一开始就上警察,这就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方式是双方谈判,政府居中。民警只能一时压制,却不能压制永久,毕竟这是一个必须走法律渠道才能最终解决的问题。事态已经够严重了,可是,7月15日,地方权力反而火上浇油,发布通告:限令"凡违反法律规定,组织煽动群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各种违法犯罪人员,须于……10日内……投案自首。"一个村的村民长期利益受损,政府不帮解决,却把村民潜在地定义为违法犯罪人员,如此激怒民情,直接为几天后的事件点燃了导火索。该事件并不需要谁组织,利益受损的是全体村民。他们是自发行动,驱使他们的是自身的利益。权利受损,权力不公,这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但,权力从一开始就迷信警力,从民警到武警,甚至事发当日清晨又先行捕人,以致逼出民变,酿出命案。

  纵观事变过程,地方权力一开始就错了,一直错到最后。此事件正如瓮安事件发生后,贵州省委书记所总结的那样:事件背后有深层次的原因。原因就在于地方权力"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这里建议处理孟连事件时,以瓮安为参照,一是要查清地方权力和该橡胶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二是要追究动用武装警力的权力者的责任。

 

相关:7.1杨佳闸北案杨母何在?

上海7月23日上午,上海市公安系统为6位牺牲民警举行追悼大会,从新闻报导得知,6位牺牲民警全是党员,全是警督,都是警界精英啊!对此,我们的人民好警察非常明白杨母的心情,生养了那么个儿子,现在肯定是没脸见人了,为此,我们的人民好警察本着治病救人的精神,对杨母果断地采取了特殊的隔离安置措施,让她可以在与世隔绝的环境下,接受特定人员最温馨,最贴心的心理治疗,以尽快获得重新面对生活的勇气。这就是所谓杨母失踪案的全部真相。

 

发布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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